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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无棣县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材料
日期:2021-10-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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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政策………………………………………………(1)

二、创业政策………………………………………………(3)

三、人才政策………………………………………………(5)

四、职业技能提升政策……………………………………(7)

五、非师范类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报到、派遣手续办理…(9)

六、档案管理………………………………………………(10)

 

 

一、就业政策

(一)企业类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3、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生及16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4、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16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5、职业介绍补贴。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在当地办理就业登记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不含劳务派遣),补贴标准不高于120/人。(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二)个人类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二、创业政策

(一)企业类

8、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10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9、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961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可申请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通知》(滨人社字[2019]72号)

10、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3101日以后登记注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1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5000/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12、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自20211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13、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奖补。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市级“四型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与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奖补重复补助。(文件依据:《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人社发[2019]4号)

  (二)个人类

1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5101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挂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人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除外),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15、大学生个人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9611日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以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可申请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通知》(滨人社字[2019]72号)

三、人才政策

(一)企业类

16、企业实训用工补助。自2019611日起,到我市企业开展实训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实训单位在大学生实训结束、毕业后三年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3个月的(以企业发放工资单为准),按人数给予实训单位一次性用工补助,补助金额2000/人。(文件依据《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滨人社发[2019]16号)

17、“城市实习生”基地。对实习实训成效突出,能够稳定提供一定数量岗位,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授予滨州市“城市实习生”基地称号,并给予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在企业参见实训的大学生和校方带教人员发放大学生实训补助。鼓励企业为实习实训大学生提供住宿保障,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可向所在县(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申请人才公寓支持。(文件依据:《滨州市“城市实习生”计划实施方案》(滨人社字[2021]31号)

(二)个人类

18、大学生实训补助。自2019611日起,到我市企业开展实训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和校方带教人员发放大学生实训补助,补助金额1000/月,每年最长累计不超过6个月。(文件依据《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滨人社发[2019]16号)

19、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20171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或依法创办企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一年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补贴,以后根据发挥作用情况逐年分别提高100元、50元,期限为5年;201911日至610日,首次在我市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生活补助,期限为5年;2019611日后来我市的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租房补助,期限为3年。(文件依据:《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滨人社字[2017]176号、《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发放生活和租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滨人社字[2019]65号)

20、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自20181211日起,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首次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在我市首次购房(已缴契税)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给予购房补助,博士给予20万元、硕士给予5万元,分3年发放到位。(文件依据:《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组发[2019]6号)

          四、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一)企业类

2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课时为初级40、中级60、高级80,补贴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创业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400元。(文件依据:《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滨人社办发[2020]2号)

22、以工代训补贴。对参保企业、农民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每月按1000/人标准给予生产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文件依据:《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滨人社办发[2020]2号)

2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培训后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文件依据:《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滨人社办发[2020]2号)

24、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职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和开展校企合作的在校学生。具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滨州市职业培训目录,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企业人才技能自主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职工,可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文件依据:《滨州市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字[2021]12号)

(二)个人类

25、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文件依据:《关于滨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发[2017]40号)、《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

五、非师范类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报到、派遣手续办理

26、山东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实名报道登记。应于毕业当年1031日前登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道登记,按系统提示填写就业信息、求职意愿、服务需求等信息,也可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镇街现场报道登记。(文件依据:《2018年滨州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报到、派遣等业务指南》)

27、省外院校毕业生网上登记确认。毕业生可登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由申请人求职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毕业生学历、求职、就业等情况给予登记确认。(文件依据:《2018年滨州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报到、派遣等业务指南》)

28、网上签约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网上签约的:登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个人信息---->登录个人网页---->制作简历---->检索职位信息,如对某用人单位有意向,可以在单位职位信息页面中点击“放入职位收藏夹”即可收藏此单位职位信息---->投递简历---->达成签约意向--->网上签约--->用人单位打印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文件依据:《2018年滨州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报到、派遣等业务指南》)

29、就业调整(改派)手续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解除就业协议证明等材料,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文件依据:《2018年滨州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报到、派遣等业务指南》)

六、档案管理

30、档案接收。毕业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会将毕业生档案直接递转到工作单位;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会将毕业生档案通过邮寄、机要的方式邮寄到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文件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发 201675号)

31、档案提取。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办发〔201836号)

注:以上政策如文件规定有调整,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543—6781836,0543—6325583,0543—6781839


无棣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编制)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