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
稳岗扩岗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来,各县市区扎实做好以
工代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补贴范围窄、困难企业认
定标准高、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训政策作
用,更大力度支持企业以训稳岗、以训扩岗,现就进一步做好以
工代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一)市级标准:严格按《关于印发〈滨州市贫困劳动力以
工代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9〕
37 号)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我市参保企
业、就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外地来滨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
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月 1000 元/人、最长 6 个月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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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补贴。
(二)省级标准: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中小微企业
新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登记失
业人员、离校两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新吸纳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就业,
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 500 元/人、最长
6 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二、调整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认定补贴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
称困难企业),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 500 元/人、最长
6 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 30 万
元。2020 年 1—5 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
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 2019 年平均值(2019
年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成立月份数平均计算)下
降 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
耗量之一较 2019 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 70%及以上。2020 年 6
—12 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
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 2019 年平均值下降 20%及以上,或当
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 2019 年相
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 50%及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
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
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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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便利补贴申领
以工代训补贴申领业务以月为单位,企业可逐月申领,也可
集中申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的,
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提供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只提供当月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
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企业认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
输、批发零售行业五类行业企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
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
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能够提供自 2019 年以来进出口
业务实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也可认定为外贸企业。对在 2020 年 5
月 9 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
不予认定。
(二)关于以工代训补贴和其他职业培训补贴享受问题。企
业可同时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等
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市级标准补贴和省级标准补贴不得重复
享受。
(三)关于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种类和统计问题。同一企
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长可申请 6 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且在一
个月的申领期内只能申请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或受疫情影响
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两项中的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人数(非人
次数)计入当年度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完成数。不计入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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